監管機構
香港金融管理局(HKMA)
具體受理單位及權限以香港金融管理局(HKMA)最新公開資料為準。
依《銀行業條例》與金管局認可準則整理銀行及數位銀行申請要求。
香港虛擬銀行已逐步採用「數位銀行」稱謂,但法律上仍屬於《銀行業條例》下的認可機構,須由香港金融管理局(HKMA)認可。科技公司可以參與申請,但申請實體必須符合與傳統銀行相同的資本、所有權、管理階層、風險管理及持續審慎監理標準。
數位銀行主要透過網路或電子管道提供零售銀行服務,不設傳統分行不等於沒有香港實質。申請人須在香港設有實體、管理階層、客戶服務和監管聯絡安排,並解釋存款、支付、貸款、外包、雲端服務和集團共享系統的責任邊界。
重要提示:「虛擬銀行」仍屬於認可機構,須滿足銀行業條例及 HKMA 的審慎監理要求。
香港金融管理局(HKMA)
具體受理單位及權限以香港金融管理局(HKMA)最新公開資料為準。
銀行牌照及虛擬銀行相關認可
「虛擬銀行」仍屬於認可機構,須滿足銀行業條例及 HKMA 的審慎監理要求。
許可範圍與持續義務
內容已結合監管機關公開規則、申請材料結構和實際業務流程交叉檢查。
以下內容用於劃定香港銀行及虛擬銀行(Virtual Bank)牌照申請的項目範圍;最終應以實際業務和官方批准為準。
申請文件應說明接受存款及銀行服務的產品、客戶、頻道、交易流程、收入模式和控制措施。
申請文件應說明數位通路銀行業務的產品、客戶、頻道、交易流程、收入模式和控制措施。
申請文件應說明支付、貸款及其他獲準銀行業務的產品、客戶、頻道、交易流程、收入模式和控制措施。
香港金融管理局(HKMA)通常會從主體、人員、業務真實性和風險控制等方面審查;不同項目的材料深度會有差異。
在香港成立的持牌銀行須符合《銀行業條例》的最低資本及資本充足要求;數位銀行適用與傳統銀行相同的認可準則,不存在較低資本的「輕牌照」路徑。具體資本、流動性和損失吸收能力須依擬議機構類別及業務計畫計算。
董事、行政總裁、主管、控制人及主要股東須符合適當人選要求,並具備銀行治理、風險、審計、科技、網路安全及 AML/CFT 能力。
辦公室、註冊地址及記錄保存地點應分別核對。監理機關如要求本地實質,不得以僅收信的虛擬地址替代實際管理、客戶服務、系統控制與檔案查閱安排。
預算應區分法定費用、資本或保證金、公司及處所成本、人員成本和專業服務費。沒有官方依據時不寫固定總價或保證下牌週期。
| 預算項目 | 計費依據 | 核對要點 |
|---|---|---|
| 監管申請及年度費用 | 按牌照類別、權限範圍、申請人和關鍵人員數量,以及主管機關現行收費表核算。 | 只引用主管機關現行收費表;第三方服務費不得包裝成政府費。 |
| 資本、保證金與保險 | 在香港成立的持牌銀行須符合《銀行業條例》的最低資本及資本充足要求;數位銀行適用與傳統銀行相同的認可準則,不存在較低資本的「輕牌照」路徑。具體資本、流動性和損失吸收能力須依擬議機構類別及業務計畫計算。 | 資本不是服務費,也不得以臨時借款或無法解釋來源的資金滿足。 |
| 本公司設立與法定維護 | 按註冊地、股本、註冊代理、秘書、註冊地址、年報及稅務申報分別報價。 | 公司成立不等於執照核准或銀行開戶核准。 |
| 辦公室與人員 | 按租約、押金、面積、用途、當地薪酬、簽證及駐場要求核算。 | 先確認監理接受的實質要求,再簽租約或聘任人員。 |
| 制度、系統與專業服務 | 依業務複雜度計算 AML/KYC、制裁篩檢、交易監控、網路安全、審計、法律意見、翻譯及公證。 | 報價應列明範圍、假設、第三方費用和補件次數。 |
流程長短取決於業務複雜度、資料完整度及香港金融管理局(HKMA)或受理機構的查詢,不宜承諾固定核准時間。
把產品、客戶、地區、管道和資金流映射至銀行牌照及虛擬銀行相關認可的許可範圍。
確定申請主體、股權、董事、關鍵人員、辦公室及外包安排。
準備業務計劃、財務預測、組織架構、風險評估及各項合規政策。
向香港金融管理局(HKMA)遞交申請,回應補件、訪談、系統演示或現場檢查。
核對許可條件,在開展業務前完成資本、人員、系統、客戶資產和申報安排。
獲認可後須持續遵守資本充足、流動性、風險集中、公司治理、科技風險、客戶數據、存款保障、投訴和監管申報要求。數位管道、雲端服務或外包不會轉移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的最終責任。
2026年申請前應核對HKMA現行《認可指引》及數位銀行相關監理政策。監理機關沒有固定保證審核週期,也不會因為具備金融科技方案而降低《銀行業條例》的認可準則。
官方核對入口:香港金融管理局:銀行監理及認可制度。
資訊更新說明:監管範圍、資本、人員、費用、時限和持續義務可能調整,正式辦理前應以主管機關現行規則、表格及個案核准為準。
香港虛擬銀行已逐步採用「數位銀行」稱謂,但法律上仍屬於《銀行業條例》下的認可機構,須由香港金融管理局(HKMA)認可。科技公司可以參與申請,但申請實體必須符合與傳統銀行相同的資本、所有權、管理階層、風險管理及持續審慎監理標準。 數位銀行主要透過網路或電子管道提供零售銀行服務,不設傳統分行不等於沒有香港實質。申請人須在香港設有實體、管理階層、客戶服務和監管聯絡安排,並解釋存款、支付、貸款、外包、雲端服務和集團共享系統的責任邊界。
申請證據通常包括不少於3億元港幣的最低繳足股本基礎、三至五年可持續業務計劃、集團支持、董事和行政總裁適格性、資本及流動性預測、科技與網路安全架構、反洗錢/反恐怖主義融資、消費者保障、業務連續性及有序退出計劃。
獲認可後須持續遵守資本充足、流動性、風險集中、公司治理、科技風險、客戶數據、存款保障、投訴和監管申報要求。數位管道、雲端服務或外包不會轉移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的最終責任。
2026年申請前應核對HKMA現行《認可指引》及數位銀行相關監理政策。監理機關沒有固定保證審核週期,也不會因為具備金融科技方案而降低《銀行業條例》的認可準則。 最新規則見香港金融管理局:銀行監理及認可制度。